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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夫死后女子用冷冻胚胎生子争遗产 法院一审驳回 律师解读三大焦点

时间:2024-04-11 20:3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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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夫死后女子用冷冻胚胎生子争遗产 法院一审驳回 律师解读三大焦点

情夫死后女子用冷冻胚胎生子争遗产,法院一审驳回,律师解读三大焦点

据广州日报,男子温某因交通事故死亡。随后,其婚外情人泠某到私营诊所将此前冷冻的胚胎移植至其体内,生下一名男婴。泠某就此起诉温某妻子及儿子,要求让男婴继承温某的身故保险金、房产、公司股权等遗产份额。

近期,广东清远清城法院审理认为,泠某在温某死亡后未经温某合法的妻儿同意,私自进行人工授精或胚胎移植,其行为有悖于公序良俗原则,不应受到法律保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泠某所做的胚胎移植手术在温某生前经过了其同意,亦不能证明胚胎移植的精子来源于温某,其主张让男婴继承温某遗产于法无据,因此判决驳回相关诉讼请求。

△图源网络图文无关

潇湘晨报记者搜索发现,在2019年,广州白云法院也审理过一起涉及冷冻胚胎的继承纠纷案件。该案件中,丈夫因病离世,妻子欲为两枚胚胎保留遗产继承份额,但却遭到公公婆婆的反对。法官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决定争取以调解的方式化解双方纷争,法官向案件中的妻子释明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告知胚胎与胎儿在法律地位上并不相同,法律规定为胎儿保留遗产预留份额,但并不表示可以为胚胎预留遗产份额。最终,双方达成和解,男方父母同意配合女方进行胚胎移植手术,并对遗产分配达成一致的意见。

事实上,除了继承权之外,2023年4月,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抚养费索赔案,这起案件的特别之处在于,提起索赔请求的是一个只有1岁半的幼儿,在他爸爸去世时,他还只是一个冷冻的“胚胎”。2023年4月18日,合议庭综合全案调查后对本案做出宣判,认为受精胚胎移植具有合法性,小壮壮与胚胎精子提供者志勇具有父子关系,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出生的子女利益受损,应给予全力救济,准予小壮壮享有抚养损害赔偿请求权,符合儿童利益最大化的法律精神,最终支持了小壮壮的诉讼请求,判决涉案侵权公司赔偿小壮壮生活费共计15万余元。

对于“冷冻胚胎”的相关问题,4月11日,潇湘晨报记者咨询了北京市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冯沁涓。

焦点一:“冷冻胚胎”是否有继承权?

刘凯:从目前施行的《民法典》来说,法律规定了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自然人即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同时,也规定了“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因此,仅从法律条文上来说,胚胎是不享有继承权的。

但是,胚胎作为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胚胎具有生命的潜力。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根据以人为本,以及儿童利益最大化的法律精神,如胚胎移植具有合法性,且出生之后是一个活体,是一个健康的人的话,那么胚胎就享有与自然受孕出生的胎儿同等的民事权利能力。

冯沁涓:由此可见,存在于母体之内的胎儿是拥有继承权的,但是尚处于冷冻状态的胚胎,是否能被视为先行法律规定中的胎儿,在我国的立法中尚为空白。根据现有的司法实践和理论界的讨论观点,认为冷冻胚胎具有生命的潜力,是介于任何物之间的一种过渡的生命存在,部分涉及胚胎继承权的案例中,有支持胚胎继承遗产份额的案例,具体实现参考有关胎儿继承权的规定。

焦点二:已有的一些案例报道中,为何有的会能为胚胎保留继承份额,有的不行?

刘凯:从法院披露的信息来看,泠某在温某死亡后未经过其合法妻子和儿子的同意,私自进行了胚胎移植。这一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因此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对于遗产的继承权,法院认为泠某无法证明胚胎移植手术是在温某生前得到同意的,也无法证明胚胎移植的精子来源于温某,因此其要求让男婴继承温某的遗产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公序良俗原则是法律上的一项基本原则,要求人们的行为应当符合社会公共秩序和道德风尚。在这个案例中,泠某私自进行胚胎移植,没有征得合法同意,违反了这一原则,导致其要求继承遗产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总的来说,法院判决驳回泠某的诉讼请求主要是基于公序良俗原则和证据方面的考量,以保障法律的公正和社会的秩序。

2019年广州白云区的案例,法官在审理本案时考虑到涉及家庭纠纷和胚胎移植手术等敏感问题,选择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通过沟通和解释法律规定,最终达成了双方的和解协议。

冯沁涓:2019年广州白云区的案例,为冷冻胚胎保留遗产份额在我看来,实为不违背公序良俗情况下双方基于意思自治,参考有关胎儿继承权规定而达成的协议。

但发生于广东的另一起案件,情夫死后小三用冷冻胚胎生子争遗产,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主要原因在于,婚外情本身就有悖公序良俗,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胚胎移植手术经过死者生前同意,也无法证明,胚胎精子源自死者,即无法证明出生婴儿与死者的父子关系,因此该案例中继承权请求不被支持。

焦点三:除继承权外,胚胎是否享有其他权利?

刘凯:除了继承权,胚胎在法律上可能还涉及到其他权利,例如生命权、健康权等。这些权利的获得取决于该胚胎是否出生之后是一个健康的人。

随着社会伦理观念的变化和生殖技术的进步,对胚胎的权利保护也在不断演变。一些法院可能会更倾向于保护胚胎的权利,这种认定可能基于对生命尊严和人权的保护,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伦理标准的变化。

冯沁涓:参考《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在特殊情况下,可将胎儿享有的权利包括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延展至胚胎。

潇湘晨报记者张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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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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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示评论内容(3)
  1. 野狸2024-04-14 16:02野狸[甘肃省网友]203.9.70.25
    这个案子真是层层扑朔不知道会怎么判。
    顶2踩0
  2. 爱江山更爱美人2024-04-13 17:32爱江山更爱美人[河北省网友]121.58.157.213
    律师解读定很精彩期待法院终判决。
    顶7踩0
  3. 何越2024-04-12 19:03何越[山东省网友]117.48.222.141
    这种争产手段也太狠了真是为了钱不择手段啊。
    顶1踩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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