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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案例五之一涉及华某破坏林地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华某在河南某地非法毁林种植作物,导致大面积林地遭到破坏,严重影响了当地的生态环境。由于此案涉及环境资源保护和公益诉讼,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权衡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依法作出公正裁决。这一案例为全国各级法院提供了一个有益的借鉴,表明了对环境资源的破坏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彰显了法院对环境保护的积极态度。
——南阳市人民检察院诉华某破坏林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一、基本案情
以来,华某以建设生态观光园的名义租赁新野县黄太岗园艺场土地。期间,华某在该园艺场林地内非法挖砂卖砂,造成40.24亩林地受到严重破坏,采砂量达72464.2立方米。经新野县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对土地复垦投资进行估算,投资估算静态总投资为158.31万元,动态总投资为159.92万元。新野县国土资源局对华某作出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将华某涉嫌犯罪线索移送新野县公安局。
后新野县农业农村局等行政机关与华某、新野县黄太岗园艺场签订了《华某损毁国营新野县黄太岗园艺场国有土地复垦项目土地复垦监管协议》,约定由华某存储1599176.25元,并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完成全部复垦任务后,申请组织验收。华某已实际缴纳修复资金173.5万元,并开始对该被毁林地进行修复。南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其行为破坏矿产、土地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经公告,无机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后,南阳市人民检察院诉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华某按照土地复垦标准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并恢复土地功能,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二、裁判结果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华某未经批准,在租赁林地内挖坑取砂,毁坏了林地,使林地无法得到自然恢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华某虽然交纳了修复资金,并开始进行修复,但并未达到恢复原有生态环境状态的标准,林地被毁状态仍在持续,明显侵害了环境公共利益,其应承担恢复原状的侵权责任。若华某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及不能修复该林地的生态功能,应当缴纳继续修复该林地的修复费用。遂判决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的六个月内修复被其毁坏的位于新野县黄太岗园艺场40.24亩的林地生态功能;并在南阳市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如果华某未能在限定期间内修复被破坏林地生态功能,应当给付被毁林地的修复费用。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环境司法的重要特色,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有效司法机制。环境公共利益主要体现在环境生态功能上,因此,人民法院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必须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裁判应当体现出对环境生态功能的修复和治理。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着眼于林地的修复,判决让华某承担修复责任,并且明确了华某如不履行修复责任时如何进行替代履行的问题,贯彻了环境保护案件的审判理念。本案判决对促进社会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培养良好的环境保护法治意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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