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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新报道,重庆市一名男子涉嫌猥亵幼童的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据悉,当地警方已经介入调查,派出所正在对此案展开调查。这一事件引发了人们对儿童安全问题的再次关注和讨论。安律表示,对于任何形式的儿童侵害行为,社会绝对不能容忍,必须采取严厉的法律手段进行惩处。他呼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健康成长,同时也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儿童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共同营造一个更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对于这起案件的最新进展,我们将密切关注并及时更新信息。
重庆渝中区,网传一老人在小区内公然猥亵女童,被女童家长逮个正着!网传视频中,一女子指着一名老人,要求老人向自己孩子道歉,并质问老人,为什么摸自己孩子胸部!老人朝着女童说了句对不起,随后又表现出一副无辜的样子,称“娃儿的胸部摸一下怎么了吗?又没摸出来什么东西!”气的女子在视频中大喊,“这个色狼专门摸娃娃的胸部已经是第二次了……”。
争吵中,有名男子上前踢了老人一脚。
网传涉事老人曾猥亵过男童。据悉,事后女子报了警。目前,当地派出所回应,确有此事,目前尚在处理。
【安律说法】
1、年纪越大,越喜欢孩子,这是人之常情,可是喜欢归喜欢,摸别人家孩子胸部算怎么回事?
2、虽然老人看似无辜,但是作为已经精神正常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可能不知道自己行为的性质!再怎么狡辩,也难逃法律的严惩!
而从法律上来说,老人摸女童的胸部,这种行为就是猥亵。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老人应当向受害女童赔礼道歉,甚至于赔偿损失。
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的规定,猥亵他人的,情节恶劣的,处5-10日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15日拘留。
3、年龄不是为恶的挡箭牌!勿恶小而为之!
现实中有些老人仗着自己年龄大就为所欲为,认为法律也拿起没有办法。这种认识,其实是错误的。
确实,法律对于老人违法犯罪的有一些“优待”,其中《治安管理处罚》规定年满70周岁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应当拘留的不执行拘留。《刑法》规定,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不执行拘留并不是不处罚,而构成犯罪的,是可以、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而不是免责。
而同时要知道的是,如果网传信息属实,老人并不是第一次猥亵儿童,那根据司法实践经验来看,1年内猥亵儿童2次以上或1次猥亵儿童2名以上的,完全可以视为情节恶劣,按照猥亵儿童罪立案处理。依据《刑法》第237条的规定,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后,还值得一提的是,老人固然可恶,但是受害人应当依法维权,踹老人一脚固然解气,但是“以暴制恶”会让原本是受害者的自己成为违法者,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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