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谢宇案二审开庭公告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消息,5月19日,福建省高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吴谢宇案。由于嫌疑人黄一川的种种异常,案发次日,上海市公安局即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其进行精神鉴定。红星新闻获取的一审判书显示,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黄一川有精神分裂症,其在该案中应评定为“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记者注意到,《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胡朝晖律师也是黄一川案二审的辩护人,他告诉红星新闻,一审法院采纳了对于黄一川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意见,但并未对其从轻处罚。判决书显示,法院判决认为,对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考虑到其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受精神疾病的影响而不同程度地削弱,故一般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不能一概而论。
法院判决认为,对于行为人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受精神疾病影响不明显,实施严重暴力犯罪,且具有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等情节的个别案件,为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充分发挥刑罚维护社会正义的功能,也可以对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不予从轻处罚。
一审判决之后,黄一川上诉,称其没有预谋杀人,是在精神错乱的状态下实施杀人行为。上海市高院终审裁定认为,黄一川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十分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不足以从轻处罚,维持死刑判决。
编辑:牟慧兰
责编:廖异
审核:冯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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